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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使用微信“十条戒律”

发布时间:2023-04-07 11:54:23浏览:9648

         为促使总局系统各级党员、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使用微信旗帜鲜明讲政治,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谣言,做到合法合规,制定党员干部使用微信“十条戒律”:

1.严禁在微信中散布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、基本方略,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论、文章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2.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论、文章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3.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论、文章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4.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、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、恐怖暴力的言论、文章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5.严禁在微信中转发、谈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,或者涉嫌迷信活动,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的内容。

6.严禁在微信中泄露、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重大项目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。

7.严禁利用微信群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、结党营私、拉票贿选,或者煽动群访闹访事件等。

8.严禁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。

9.严禁在微信中制造或传播谣言,谈论、透露他人隐私,进行人身攻击,传播负能量。

10.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、国家法律法规、总局规章制度相违背的活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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